中華滋根協會

中華滋根協會
臺北郵政
23-52號信箱
匯款帳戶:
「中華滋根協會」
1. 華南銀行帳號
154-10-000145-7;
2. 郵政劃撥帳號
15984346 

 

回首頁

關於滋根

滋根動態

滋根項目

滋根文選

大陸通訊

歡迎留言

 

 

 

 

 

 

 

 

 

 

 中華滋根協會 組織章程

八十一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立案:台(81)內社字第8175407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滋根協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增進偏遠艱困地區的社區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會址設立于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搆。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深入偏遠艱困地區,協調、配合社區發展組織,擬定工作計畫,提供社區福利工作。
二、 與各大專院校社務服務社團合作,資助其社會服務專案及活動。
三、保管會訊及資料。
四、與本會宗旨符合之組織聯繫,相互配合。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個人,年滿二十歲,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司、行號、機關、法人及其他合法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會員指定一人行使會員權利義務。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本會提供物資或其他具體贊助,經理事會之同意者。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九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個人會員及團體會員為一權。
第十條 會員有遵守本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議。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三條 本會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本屆理監事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以人為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應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其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 本會置祕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告主管機關備查,但祕書長知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與會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A˙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常年會費一千元; B˙團體會員:入會費一萬元,常年會費一萬元
二、事業費
三、會員捐款
四、委託收益
五、基金即其孳息
六、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組織執掌

滋根大事記

組織章程

會費及捐款